133静夜-《理想年代》
第(3/3)页
星马各种税率之中,中国人要特别加重。如西人一张书台每年只课三元的家私税,中国人非倍至六元不可;西人一间很舒服的洋房子,每年课十元至十五元的屋顶税便了,中国人一间老旧的残屋,非课五十元至一百元不可。而且华人开设商店,经营业务,不必有违犯法律之证据,驻在官得任意命令拆毁或停止之。
华侨的居住通行及侨商的经济活动则受到严格的限制:华人居留地以十里为范围,不得出其圈限外,或与荷人及土人同居处……华人欲之何处,必须请给旅券,至其目的地,限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正,否则有罪。华人来往本岛贸易,必领路票,使费之外,仍缴印花银若干;到一处又须挂号,再缴银若干。如一日到三五处,则到处亦须三五次。挂漏查出则重罚。
1804年,荷印政府颁布法令,规定华侨只能以二盘商或三盘商的身份从事贸易活动,将华商限制为当地欧洲大商人与印尼人之间的中介商。
1808年,荷印政府颁布《禁止中国人在农村租赁或拥有土地和对农作物付给贷款的条例》,禁止华侨拥有土地,迫使许多原来务农的贫苦华侨弃农转商,从事小商贩或家庭手工业等个体劳动。
荷印当局还规定华侨不能到荷兰人的游泳池游泳,不能进荷兰人的娱乐场所,甚至不能穿西装。在法庭上,受审的华侨只能蹲着,不准坐下或站立,而且没有上诉的权利。
荷兰人办的学校,只是在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允许华侨子女入学,而且还必须通晓荷语,交纳昂贵的学费,个别能到荷兰人的学校就读的华侨子女,也备受欺负侮辱。
为了限制华侨自己创办的华侨教育事业发展,荷印殖民政府则制定公布了《取缔私立学校条例》,对华侨学校的创办、管理、经费、教学内容、教员资格、居留等等都规定了严厉苛刻的条件。被荷印殖民当局以“入境时查出新时代教科书”,“教授含有政治意味书籍”,“学生作文有抵触法律”等藉口而停教职并递解出境的华侨教员达33人。印度尼西亚华文报刊披露,遭荷印政府明令禁止的华文书籍达十二类六百余种之多。
荷印殖民当局所有这些带歧视性和侮辱性的排华反hua措施,使移居印度尼西亚的华人华侨深受排挤和迫害,这些,必须在报纸上大肆披露宣传。
“其次,”李想慢了一下说,“我想以两月为期,如荷兰不允将苛例废除,则我华人当合全国誓不运销荷货以为抵zhi。最后,立刻终止南洋华工输出,荷印招工须另寻出路。像荷印这样依赖苦力贸易来维持其繁荣的殖民地,一旦华工来源被切断,就会面临危机。你们看如何?”
“好!”汪精卫看了岳父陈耕基,另外两位华领吴世荣和张永福一眼,说道:“李帅陈说办法甚为中肯。”
在座华领无一人不举手赞成。
第(3/3)页